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国消防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集团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领先的物流装备和能源装备供应商,总部位于中国深圳。公司致力于在如下主要的 业务领域: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和化工装备、海洋工程、物流服务、空港设备等,提供高品质与可信赖的装备和服务。支持这些业务蓬勃发展的有:提供专业资金管理的财务公司,以及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
就市场占有率而言, 该公司就有10多个产品持续多年保持全球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18日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国消防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消防,2018年4月更名为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次交易系股权收购,2015年2月27日,中集集团通过其间接全资子公司与中国消防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收购中国消防30%股份。2015年7月10日,中国消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多年保持全球第一的集团,构成了哪些违法事实?
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中集集团收购中国消防30%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中集集团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中国消防2014年全球营业额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5年7月10日,中国消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中集集团收购中国消防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市场监管总局的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中集集团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